索 引 号:xhxgxs/2019-00206主题分类:其他发布机构:县供销社
发文日期:2019-10-25文  号:主 题 词:行政强制,清单
名  称:香河县供销社行政强制清单
香河县供销社行政强制清单

 
香河县供销社行政权力清单  
填报部门(盖章):香河县供销社      填报人:窦广永          填报时间:2019.10.25        联系电话:8583073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表三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强制种类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
行政强制 12131024579550596u-QZ-201 对涉案盐产品的抽样取证 香河县
供销社
盐业管理办公室 法律:《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)
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,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。
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   不收费  
行政强制 12131024579550596u-QZ-202 对涉案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香河县
供销社
盐业管理办公室 法律:《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)
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先行登记保存,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,在此期间,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。
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   不收费  
行政强制 12131024579550596u-QZ-203 加处罚款 香河县
供销社
盐业管理办公室 法律:《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)
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   不收费  

附件:
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
Copyright 2011 XiangHe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
本网站由香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
版权为香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