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河县供销社行政权力清单 | |
填报部门(盖章):香河县供销社 填报人:窦广永 填报时间:2019.10.25 联系电话:8583073 | | | | | | | | | | |
表三 | | | | | | | | | | |
行政权力类别 | 项目编码 | 项目名称 | 实施主体 | 承办机构 | 实施依据 | 实施对象 | 强制种类 | 办理时限 | 收费依据和标准 | 备注 |
行政强制 | 12131024579550596u-QZ-201 | 对涉案盐产品的抽样取证 | 香河县 供销社 | 盐业管理办公室 | 法律:《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)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,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。 | 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 | | 无 | 不收费 | |
行政强制 | 12131024579550596u-QZ-202 | 对涉案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| 香河县 供销社 | 盐业管理办公室 | 法律:《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)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先行登记保存,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,在此期间,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。 | 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 | | 无 | 不收费 | |
行政强制 | 12131024579550596u-QZ-203 | 加处罚款 | 香河县 供销社 | 盐业管理办公室 | 法律:《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)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 | 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 | | 无 | 不收费 | |